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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飛航規程修編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會議一般規定如左:
一、定期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召開之,或由委員一人以上提請主任委
員召集之。
三、凡飛航規程修正案無法於會議中獲得結論者,得推請委員一人負責召
集有關人員組成小組辦理。
四、列有機密等級之飛航規程之修正案,由本會舉行機密會議討論之。
五、適時與空中航行管制委員會密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