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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飛航規程修編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人員職責如左:
一、主任委員之職責:
(一) 負責主持本會會務。
(二) 召開會議及擔任主席。
二、副主任委員之職責:
(一) 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會務。
(二) 主任委員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三、委員之職責:
(一) 出席本會會議,負責審查各種飛航規程修編案。
(二) 負責主持專案工作小組提供專案研究報告。
(三)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負責請該單位業務有關之相當人員代
表出席。
四、執行秘書之職責:
(一) 出席會議提報意見或研究報告。
(二) 負責本會會務管理。
(三) 本會經費收支管理。
五、修編員之職責:
(一) 負責辦理飛航規程或飛航圖表資料修編作業。
(二) 填報飛航規程或飛航圖表資料修訂檢查表卡。
(三) 譯編新飛航規程、飛航圖表設計及資料整理。
六、臨時雇員之職責:
(一) 履行僱用契約內所規定之事項。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