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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左列各單位:
一、技術室:掌理供應計劃,飛航服務設備建立及改善計劃之審核及各項
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等事項。
二、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公共關係事項。
三、台北飛航情報中心:掌理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處理、
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飛航
諮詢台。
四、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航空器之區域
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查核管制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未由本
總台設置塔台之機場設置近場管制台,處理各該機場近場管制事項。
五、台北通訊中心:掌理中外軍民航空器動態資料,航空公司與航空器及
空軍各基地間之飛航資料以及國內外氣象資料傳遞等事項;並得視業
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通訊台,處理各該地區航空通訊服務事項。
六、台北氣象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航線、天氣預報、氣象資
料之供應及其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
氣象守視台及氣象台,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氣象之守視及服務事項。
七、供應庫:掌理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及供應等事項。
八、塔台:在各機場設置塔台,掌理各該機場管制作業,並得視業務需要
兼理本機場近場管制作業,如兼理近場管制則稱近場管制塔台,設置
在國際機場之塔台得管轄附近國內機場之塔台。
九、電腦中心:掌理自動化設備之維護及自動作業系統設計、程式設計等
事項,設置工程、系統、程式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十、裝修區台及其有所屬之作業台:分區設置裝修區台及所屬作業台,掌
理各該地區內之助航、航管、通訊、氣象及動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
項;置助航設備、通訊氣象設備、動力設備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
務。
民用航空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增減飛航服務總台設置之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