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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受理海事案件之評議,執行祕書應先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或資料摘要
,連同卷證送請召集委員指定日期開會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見證
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備詢,各該當事人並得就事件為事實上之陳述與申辯。
當事人列席本會會議時,應予以閱覽有關資料之便利及充分申辯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