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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在任期內如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由港務
局長改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