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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當事人對海事評議書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評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
部申請復議。
前項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者,以其次日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