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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會決議應作成海事評議書原本,報請港務局局長核定後作成正本 (格式
如附件一) ,以港務局之名義送達當事人 (如附件二) ,並以副本分送交
通部及有關機關。
外籍船舶或人員涉及海事案件,經評議認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航政主管
機關應囑託外交部將海事案件發生情形及結果送達該船員所屬國或船籍國
請求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