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得設工程總隊一隊至四隊,各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一
人,科長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人,幫工
程司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師五人至九人,股長五人至九人,佐理員十四
人至四十人,機務工作員二百零五人至四百一十五人,線路工作員二百零
七人至四百三十三人。
工程總隊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
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
,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工程總隊得視實際需要,設工程隊二隊至六隊,各置隊長一人;所需工作
人員,依據建設計畫及進度定期聘、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