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信政策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事項。
二、國際電信行政及合作之督導事項。
三、電信事業營運之監督實施及第二類電信事業證照之核發事項。
四、電信事業電信資費之管理事項。
五、專用電信之監理事項及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電信網
路設置、使用之管理事項。
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之監理事項。
七、電波之監理及違法無線電臺之取締事項。
八、電信事業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電信工程人員及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管理
事項。
九、電信設備之審驗、督導及電信技術規範之訂定及審議事項。
十、射頻器材之管理事項。
十一、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器材有關輻射之管
理事項。
十二、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與用戶終端設備業者間爭議之處
理事項。
十三、電信法規之研釋、擬議事項。
十四、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管理事項。
十五、本局資訊業務之規劃、實施及推動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電信管理及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