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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業務特繁之地區,得視需要,層報交通部核准,設立郵件專業處理機構,
其組織準用第九條或第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