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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局為加強郵政機械設備及車輛保養維護,得設郵政機械修護所,置所長
一人,副所長一人,科長六人,其中四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十人
至十五人,幫工程司十二至十六人,處長十四人至十八人,工程員十八人
,佐理員或修護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人,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室主任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