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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局為辦理郵政各項專業訓練,得設郵政訓練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一
人,主任講師一人至二人,講師四人至八人,科長三人,股長六人,佐理
員十二人至十八人,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