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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局為辦理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及管理,設北區、中區、南區工程處。各區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五人至七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幫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七人,臺長三人或四人,工程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助理工程員八人至十二人,繪圖員一人或二人,督導一人至三人,課員六人至十人,材料管理員一人,辦事員四人至八人,材料員二人至四人,雇員七人至十三人。
各區工程處,各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各該區工程處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