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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公路總局因業務及技術上之需要,得聘用專門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人,視察
十五人至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