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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時,本院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優良評定之撤銷或廢止。
本院審查撤銷或廢止評定案件時,得通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到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