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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院評定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申請評定案件,應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
一、從事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標示之調查、比較、研究、檢驗等推動及執行,著有成效者。
二、消費資訊之宣導、諮詢之推動、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或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發行達一年以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促進,著有貢獻者。
三、接受消費者申訴、處理消費爭議或提起消費訴訟,著有成效者。
四、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或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著有成效者。
五、其他推動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著有成效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各單項給分為一分至二十二分,第五款事項給分為一分至十二分。但各款相關事項事蹟特優,經政府相關機關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證明文件彰顯其績效卓著者,得各酌加三分至五分。
審查結果總分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