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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出缺或因故致不能行使其職權者,關於該轄區消費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