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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