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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經董(監)事會議通過並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種類及其格式。
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