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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收支營運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