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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預付款項等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存出保證金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