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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取得與更新之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放射性物料: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八條、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