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選址小組應於選址計畫經主辦機關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主辦機關公告潛在場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