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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為選定處置設施場址所需之費用,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其所取得之財產應納入該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