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高人口密度地區,其範圍及認定標準為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六百人之鄉(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