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執行放射性物料設施興建及運轉作業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