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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於正常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仍能發揮其應有之安全功能。
結構、系統及組件應有適當之防護,避免遭受高速拋射物、擺動之斷管、由破管處噴出之流體等高動能物體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