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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核子燃料貯存與放射性廢棄物系統及其相關吊運之區域,應有適當之系統以執行下列功能:
一、偵測輻射強度及偵測可能導致熱移除功能喪失之情況。
二、啟動適當之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