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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核子設施應有控制放射性氣體與液體外釋及處理放射性固體廢棄物之設計,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反應器氣體及液體排放之輻射劑量限值。
放射性氣體及液體處理系統之設計,應有足夠之滯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