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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穿越一次圍阻體之管路系統,應具備洩漏偵測、隔離及圍阻之功能,且其功能應具備多重性、可靠性及管路系統隔離之能力。
前項管路系統之設計,應能定期測試隔離閥及相關裝置之可用性,並能測定隔離閥之洩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