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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圍阻體之設計,應能執行下列事項:
一、重要區域之定期檢驗(例如穿越孔)。
二、偵測方案。
三、於設計壓力下,定期測試有彈性密封及延展伸縮管之穿越孔密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