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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圍阻體結構(包括出入口、穿越孔及圍阻體熱移除系統)之設計,應確保於任何冷卻水流失事故狀況下,其洩漏率仍可符合設計限值並有足夠餘裕。
前項餘裕之設計,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於決定圍阻體尖峰狀況時,未予考慮之潛在性熱源效應(例如蒸汽產生器中之能量及緊急爐心冷卻系統功能劣化所造成之鋯與水反應及其他化學反應所產生之能量)。
二、界定冷卻水流失事故現象與圍阻體反應之經驗及實驗數據之有限性。
三、計算模式及使用參數之保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