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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冷卻水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
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
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
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反應器停機及冷卻水流失事故之運轉程序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正常與緊急電源之切換及相關冷卻水系統之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