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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冷卻水系統之設計,應能於正常運轉及事故狀況下,將結構、系統及組件之整體熱負載移至最終熱沉。
前項冷卻水系統之組件及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多重性與相互連接、洩漏偵測及隔離功能,確保於單一失效及僅有廠內或廠外電力系統時,仍能達成系統之安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