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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反應器冷卻水補水系統之設計,應能防範冷卻水壓力邊界發生小破口造成之損害。
反應器冷卻水補水系統於下列狀況下,應能確保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一、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洩漏。
二、小管路斷裂。
三、冷卻水壓力邊界之小組件破裂。
反應器冷卻水補水系統之設計,應確保於僅有廠內或廠外電力系統時,利用反應器正常運轉時之冷卻水管路、泵及閥,仍能達成其安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