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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組件,其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應儘可能符合最高品質標準。
反應器冷卻水系統應具有洩漏偵測裝置,並應儘可能具有辨認洩漏位置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