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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與控制系統適當分離,確保於下列狀況仍符合可靠性、多重性及獨立性之要求:
一、任一控制系統之組件或控道失效。
二、保護系統及控制系統共用之任一組件或控道失效或停用。
保護系統及控制系統之相互連結應予限制,確保安全功能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