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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自動啟動相關安全系統,確保於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二、偵測意外事故狀況與啟動對安全重要之系統及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