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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於預定停役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送停役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綜合概述。
二、安全管理組織及人力配置。
三、設施安全維護及定期檢查計畫。
四、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