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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併聯前,檢送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併聯。
前項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計畫內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三、臨界後發生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四、臨界後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
五、經營者申請臨界時之承諾事項及主管機關要求事項辦理情形。
第一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二、再起動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三、再起動作業分組稽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