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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推動執行品質保證計畫。
二、執行品質保證計畫所規定之校驗。
三、記錄校驗結果。
四、執行其他品質保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