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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