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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概述及廠址特性評估。
二、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分析及評估。
三、核子反應器、反應器冷卻水系統、特殊安全設施、蒸汽與動力系統、儀控系統、電力系統、輔助系統等之分析及評估。
四、行政管理、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輻射防護管理、環境輻射監測管理、運轉管理及運轉技術規範。
五、初始測試計畫、品質保證計畫、保安計畫、消防防護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後端營運計畫。
六、事故與暫態分析。
七、人因工程、嚴重意外事故分析、安全度評估及整體可靠度評估。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規定於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時,為實驗設施及實驗之規劃。
終期安全分析報告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內容涉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重要安全事項者,非經書面報請核准,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