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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初次併聯。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