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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應依附表之規定。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應由健康檢查醫師綜合判定,並將判定結果及工作限制簽註於健康檢查報告。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經判定適於擔任運轉工作者,應發給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