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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每年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以下簡稱運轉人員)健康檢查一次;發現運轉人員身心狀況異常時,應再辦理該運轉人員之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