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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指定之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
指定之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