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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