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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二、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
三、除役目標、時程、使用之設備、方法及安全作業程序。
四、除役期間仍須運轉之系統、設備、組件及其運轉方式。
五、除役期間預期之意外事件之安全分析。
六、除污方式及除役期間放射性廢氣、廢液處理。
七、除役放射性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減量措施與其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規劃。
八、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九、環境輻射監測。
十、組織及人員訓練。
十一、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
十二、廠房及土地再利用規劃。
十三、品質保證方案。
十四、保安措施。
十五、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十六、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報告,並載明負擔設施除役與其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