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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研發成果公告後,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得於公告五年屆滿前四個月起,為讓與之公告;公告後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並提報本會備查。